
全国政协委员王海京递交提案,建议制定“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法”
文章来源:2236 更新时间:2022-03-14 [字体:大 中 小]【关闭】
记者 李颀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王海京再携《关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立法的提案》上会。
“当前,人体器官及组织供需矛盾依然严峻,成为器官和组织移植技术造福社会的最大瓶颈,遗体捐献也远远不能满足医学教学及科研需求,亟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顶层设计,进而从源头上解决人体器官和遗体来源不足的矛盾。”他强调。
王海京介绍,我国遗体捐献始于上世纪80年代,人体器官捐献2010年启动。在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下,各级红十字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累计志愿登记人数超过300万人,实现遗体捐献4万余例,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3.3万余例,捐献器官9.7万余个,有9万多人的生命得到挽救。
“当前尽管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但人体器官及组织供需矛盾依然严峻。”王海京认为,现有法律法规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范畴的规范和调整存在一定程度缺失,制约了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立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目前,国家法律法规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有所规定。”王海京举例,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明确了买卖人体器官等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201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明确了红十字会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职责;202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遗体和人体器官、人体组织捐献的权属做出规定……
“但这些都只是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某个方面或环节的基本原则性规定。”王海京说,另外,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也在修订中,但作为行政法规调整的范围仅限于器官移植方面,对人体器官捐献涉及也很少,“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而且捐献和移植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因此制定‘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法’仍十分必要”。
王海京认为,从国内、国际情况来看,我国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立法已具备一定条件。一是实践基础。我国开展遗体捐献40余年,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10余年,取得了显著成效,积累了丰富经验;二是立法基础。到目前为止,全国11个省(市)和5个副省级城市人大常委会已通过了遗体和(或)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立法,为国家层面立法提供了积极探索;三是国际借鉴。国际上,很多国家都有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专门法律,如美国《联邦遗体捐献法》、西班牙《器官捐献法》,都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做出了专门规定,鼓励和支持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可以借鉴参考。
“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涉及人的生命健康权益和人格尊严,国内外高度关注。制定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法将填补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国家立法的空白,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王海京建议,由司法部牵头、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配合制定我国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法”,将遗体、人体器官、角膜和其他组织捐献一并进行规范,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支持和保障措施,规范捐献流程和公平分配,更加广泛地动员社会公众参与,打击和惩戒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捐受双方的合法权益,为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系统性法律保障。